kydsk13
小有名气

[] [议论交流] 广东首次立法保护历史建筑 擅自拆除可罚50万元

-->
本帖最后由 大地的精灵 于 2012-10-25 10:03 编辑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省会审议,草案首次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立法。根据草案,拆除历史建筑的单位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而历史建筑是否能拆,市级政府也“作不了主”。
     谁变更规划谁负责补偿
     规划的调整常常使周边居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有望得到补偿。此次的草案与一审稿相比,新增的条款规定:因修改城乡规划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补偿由谁来承担?省人制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何德饶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谁对原来的规划作出了修改就由谁来承担,如果是发展商在原计划不建房的地块上建了房,影响了周边的业主,将由发展商来补偿;如果是政府因城市发展的需要对规划作出了修改,则因由政府来承担。
     拆除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
     与此前《广东省实施办法》相比,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还要求保护名录报送核定前,须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专家论证。
     这是广东首次立法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而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拆历史建筑须报省里批准
     上一审草案中规定,历史建筑的拆除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何德饶表示,有了这一规定,历史建筑能不能拆“市里说了不算.
#1楼
发帖时间:2012-09-27 14:41:38   |   回复数:0
游客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