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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小卒

[] 从一个微小民事案件看法院对判决的漫不经心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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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闻媒体连续刊出对法院工作评论的文章,如“生效判决不一定是正确判决”、“从‘乌龙’判决书看法官的法律信仰”(见《新民晚报》4月25日及30日),引起广大群众的 关注与议论,由此联想到一个问题:法院对微小民事案件的判决不能漫不经心与草率。现举一个前不久徐汇区法院民三庭判决的案例,从另一角度说明此又一现象。
一幢公房的水管破裂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损失,楼上是一年已八旬的独居老人,受不住楼下住户的虎狼威逼,付出赔偿损失四千余元,经与房管所讨论,房管所拒不理睬,经街道所调解,房管所同意赔偿,后又反悔,原告老人遂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有关证件、证明、原告出示的赔偿几方面多处房屋损害修理费用的收据,进行审查(在判决书上“当庭质证无疑,本院予以认定”),在庭审上时,房管所坚称原告马桶移位造成水管漏水,不应承担责任,别无其他理由。此后经法院到实地调查,做出如下判决:
“......原告虽对系争房屋卫生间马桶进行移位,但该移位与马桶进水管破裂漏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系争房屋卫生间马桶进水管破裂漏水,被告已对系争房屋卫生间马桶进水管进行了更换,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由于原告至今未提供系争房屋卫生间马桶进水管破裂漏水使楼下住户的财产造成损害,损害范围之充分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损失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仔细分析一下上述判决书,有好几处内容值得大家注意与讨论,堪称奇文共欣赏。
1.        被告方在完全承认漏水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知道责任归属的重要性,千方百计寻找借口,籍以推卸责任,当其借口的理由,被法院调查否定后,被告方已理屈词穷。在这样情况下,法院对承担责任方面,又作何看待,遗憾的是只字不提。
2.        法院的实地调查,其目的也是确定漏水的原因与责任归属,法庭既已明确漏水与移位无因果关系。而漏水的因果关系,究竟在于何处?原告方及被告方哪一方该负责任?哪一方在什么地方有过错?判决书为何不作说明,此一漏洞,令人不解。
3.        “被告方对进水管已进行更换”,这是报修后应该做的日常工作。因漏水才进行更换 ,问题在于更换前所造成的损失,如何看待,并非更换就能将以前所造成的损失完全补偿,亦非更换可作为整个过程的了结。比如杀了人,将死人埋葬,就算完结。至于杀死人的事,可以不谈,这样的逻辑,令人惊讶,公正吗?合理吗?
4.        “未提供房屋损害,损害范围之充分证据”这是一个极为牵强的理由,既然各方面俱承认房屋遭受损害,首先应该追究造成损害之原因与责任(因果关系),但在这方面只字不提,只提“损害的范围和证据”。即以“损害范围和证据”而言,前面对原告出示赔偿修理费之收据,“当庭质证无疑,本院予以认定”,如此前后矛盾,又是如何解释?
    这样的判决书,前后矛盾,逻辑错误,漏洞明显,本末颠倒,不知是水平所限,还是一时疏忽,还是另有原因,不仅说服力不够,更重要的是有损于法律和法治的尊严,也降低人民对法院的信任。在如此一个普通微小民事案件中,如此的含糊草率,倘若在重大案件中,也出现这种情况,真不知会造成多大的影响,这种主审的能力水平值得令人怀疑,当然重大案件,估计要审慎得多,但案情不分大小,都应当谨慎对待,公正严明,一切的一切都要对人民负责。:btsmilies015 :btsmilies010
#1楼
发帖时间:2008-05-14 16:07:13   |   回复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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